为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等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在安陆市城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禁鞭”),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范围
(一)府河以东区域:以老城区为中心,东至新316国道东侧(含临公路门面),西至府河东岸,南至江夏大道南侧(含临公路门面),北至银杏大道北侧(含临公路门面)。
(二)府河以西区域:以河西新区核心区为中心,东至府河西岸,西至蒿桥,西南从蒿桥沿蒿桥河至原六福岛(含六福岛)为界,西北从蒿桥沿解放大道至大坝东(含临公路门面)为界。
(三)江夏大道以南区域:江夏大道以南至汉十高速入口段的太白大道及两侧临街门面。
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三、在上述禁鞭区范围和禁鞭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亲属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将对直接举报人给予奖励。
安陆市城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安陆市公安局
安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陆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