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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持续“上分”!这个春节,恩施州凭什么出镜率“爆表”?

2025-02-07 14:36

通讯员鞠子同 许多家长选择为孩子购买保险,期待为他们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然而当不幸降临时,有的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涉在校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140000元保险金。

刘小某系安陆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24年1月1日,该校统一为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学龄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24年1月1日零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学生家长通过学校群发收款码缴纳保险费。

2024年2月10日,刘小某吃过年夜饭后随爷爷奶奶一起休息。由于天气寒冷,房间烧煤炭取暖,导致刘小某与奶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刘小某的父母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小某保费在2024年3月8日才交纳为由拒绝赔偿。刘小某的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学校群发收款码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后,导致学生家长实际上缴费时间晚于出具案涉保单时间,保险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学校及家长在2024年1月1日前应当完成通知及缴费。因此,在刘小某意外身故后,家长根据学校群发的收款码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并不影响案涉保险合同的效力,且刘小某意外身故并非家长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刘小某的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学生家长保险金140000元。

来源:安陆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鞠子同 许多家长选择为孩子购买保险,期待为他们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然而当不幸降临时,有的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涉在校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140000元保险金。

刘小某系安陆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24年1月1日,该校统一为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学龄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24年1月1日零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学生家长通过学校群发收款码缴纳保险费。

2024年2月10日,刘小某吃过年夜饭后随爷爷奶奶一起休息。由于天气寒冷,房间烧煤炭取暖,导致刘小某与奶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刘小某的父母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小某保费在2024年3月8日才交纳为由拒绝赔偿。刘小某的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学校群发收款码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后,导致学生家长实际上缴费时间晚于出具案涉保单时间,保险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学校及家长在2024年1月1日前应当完成通知及缴费。因此,在刘小某意外身故后,家长根据学校群发的收款码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并不影响案涉保险合同的效力,且刘小某意外身故并非家长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刘小某的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学生家长保险金140000元。

来源: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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